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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炮主要有手把、底座、进水管、回转体、锁紧装置、泡沫喷射系统及转动机构组成。在8-10MPa的压力范围内具有良好的性能,它不但能喷射泡沫,又能喷射水。喷射空气泡沫时,将比例混合器调整至与本炮的流量值后即可使用。
规格型号 | 流量(L/S) | 发泡倍数 | 25%析液时间/min | 工作压力(Mpa) | 重量(Kg) | 连接法兰 | 射程(M) |
PP24 | 24 | ≥6 | ≥2.5 | 0.8-1.0 | ≤35 | DN80 | ≥40 |
PP32 | 32 | ≥6 | ≥2.5 | 0.8-1.0 | ≤35 | DN80 | ≥45 |
PP40 | 40 | ≥6 | ≥2.5 | 0.8-1.0 | ≤35 | DN80 | ≥50 |
PP48 | 48 | ≥6 | ≥2.5 | 0.8-1.0 | ≤35 | DN80 | ≥55 |
PP64 | 64 | ≥6 | ≥2.5 | 0.8-1.0 | ≤35 | DN80 | ≥60 |
PP80 | 80 | ≥6 | ≥2.5 | 1.0-1.2 | ≤45 | DN100 | ≥65 |
PP100 | 100 | ≥6 | ≥2.5 | 1.0-1.2 | ≤60 | DN100 | ≥75 |
1、消防炮应在规定的使用压力范围内使用。
2、应经常检查炮的完好性和操作灵活性,发现紧固件不松动、变形应及时修理,使炮一直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3、消防炮上的球阀应在规定使用压力范围内开启或关闭,以免造成球阀及密封件的损坏变形。
4、每次使用后应喷射一段时间清水,然后将炮内水放净,冬季严寒地区更要注意在消防炮内不能有积水,以免将炮冻坏。
5、应使用清洁水,以免造成球阀损坏或将消防炮堵塞。
6、消防炮转动部位应经常加润滑脂,以保证转动灵活。
7、喷射时,消防炮炮口严禁站人。
8、消防炮不能用以扑救带电设施火灾,以避免触电。
9、平时可用快速脱卸的防雨罩罩好。
1. 系统设置[1]
1.1一般规定
1.1.1 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用水管道分开。
1.1.2 供水管道不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寒冷地区的湿式供水管道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干式管道应设排除管道内积水和空气的设施。管道设计应满足设计流量、压力和开启至喷射的时间等要求。
1.1.3 消防水源的容量不应小于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需要同时使用水炮、泡沫炮、保护水幕喷头等用水量及供水管道内充水量之和。该容量可减去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1.1.4 消防水泵的供水压力应能满足系统中水炮、泡沫炮喷射压力的要求。
1.1.5 灭火剂及加压气体的补给时间不宜大于48h。
1.1.6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从启动至泡沫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干粉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1.2 消防炮布置
1.2.1 室内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结构件的影响,并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的任一部份。
室内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消防炮位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
设置消防炮平台时,其结构强度应能满足消防炮喷射反作用力的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要求。
1.2.2 室外消防炮的布置应能使消防炮射流*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且应满足灭火强度及冷却强度的要求。
1.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当灭火对象高度较高、面积较大时,或在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较高大障碍物的阻挡时,应设置消防炮塔。
1.3. 水炮系统
1.3.1 水炮的设计射程和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炮的设计射程符合消防炮布置得要求。室内布置得水炮和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得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2. 当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3. 当计算水炮的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计的水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
1.3.2 室外布置的水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30L/s。
1.3.3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攻击时间不应小于1.0h。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h。
1.3.4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应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用水量应按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防护区任一部为的要求计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
2.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及冷却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3.5 水炮系统的计算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启动的水炮设计流量的综合,但不得小于灭火用水计算总量及冷却水用量计算总流量之和。
2.系统组件
2.1 一般规定
2.1.1 消防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消防泵组等系统组建必须采用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2.1.2 主要系统组件的外表面涂色宜为红色。
2.1.3 安装在防暴区内的消防炮和其他系统组件应满足该防暴区相应的防暴要求。
2.2 消防炮
2.2.1 远程消防炮应同时具有手动功能。
2.2.2 消防炮应满足相应使用环紧和介质的防腐蚀要求。
2.2.3 安装在室外消防炮塔和设置护栏的平台上的消防炮的俯角均不宜大于50°,安装在多平台消防炮塔的低位消防炮的水平回转角不宜大于220°。
2.2.4 室内配置的消防水炮的俯角和水平水转角应满足使用要求。
2.2.5 室内配置的消防水炮宜具有直流-喷雾的无级转换功能。
2.3.消防泵组与消防泵站
2.3.1 消防泵宜选用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
2.3.2 自吸消防泵吸水管应设真空压力表,消防泵出水管上应设自动卸压阀和回流管。
2.3.3 消防泵吸水口宜设置过滤器,吸水管的布置应有向水泵方向上升的坡度,吸水管上宜设置闸阀,阀上应由启闭标志。
2.3.4 带有水箱的引水泵,其水箱应具有可靠的存水封存功能。
2.3.5 用于控制信号的出水压力取水出口应设置在水泵的出口和单向阀之间。
2.3.6 消防泵站应设置备用泵组,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工作能力zui大的一台工作泵组。
2.3.7 柴油机消防泵站应设置进气和排气的通风装置,冬季室内zui低温度应符合柴油机制造厂提出的温度要求。
2.3.8 消防泵站内的电气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潮和防腐蚀措施。
2.4. 阀门和管道
2.4.1 当消防泵出口直径大于300mm时,不应采用单一手动启闭功能的阀门。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远控阀门应具有快速启闭功能,且封闭可靠。
2.4.2 常开或常闭的阀门应设有锁定装置,控制阀和需要启闭的阀门应设启闭指示器。参与远控炮系统联动控制的控制阀,其启闭信号应传至系统控制室。
2.4.3 管道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制作或对管道外壁进行防腐蚀处理。
2.5.动力源
2.5.1 动力源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防雨和密封性能。
2.5.2 动力源及其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2.5.3 液压和气压动力源于其控制的消防炮的距离不宜大于30m。
2.5.4 动力源应满足远控炮系统得规定时间内操作控制和联动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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