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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对从事非短程航行的客船、鱼类加工船等应配备:在每舷的总容量应为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的50%的救生艇,主管机关可准许以相等总容量的救生筏来代替救生艇,但每舷应配备足够容纳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37.5%的救生艇;5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应在每舷至少配备1艘救助艇。
对货船:除以上要求外,每船应至少配备1艘救助艇。若救生艇符合救助艇要求,允许将此艇作为救助艇。对长度85米以下的货船,每舷配备的救生筏,其总容量为船上人员总数的100%。如果这类救生筏不能迅速地转移到任何一舷降落下水,则应配备附加救生筏,使每舷可用的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救生衣的配备数量:船上人员每人配备一件,驾驶室和机舱各值班人员每人增设一件。客船上还应附加配备船上总人数5%的救生衣。
救生圈的配备:是按船舶种类及船体长度配置——不能说按船舶结构配备。
救生浮具的配备:主要在I类航区航行的客船上配置,按船员和旅客总数的3%配置。
根据1974年公约83年修正案的新规定,在远洋船舶所配备的救生筏(即甲型筏),其红降落伞火箭应增加为4支,并另增配橙黄烟雾2支。
所有海船均应备有供救生艇、筏用的手提无线电台,平时保存于驾驶室或电台内,在弃船救生时,按部署表规定由专人携带进艇、筏内。
航行的客船,如船上总人数超过199人但不足1500人,至少要有一艘机动救生艇设置无线电台,该电台装于艇内的专门舱室内,备有电池电源,而且艇的发动机应有供电池再充电的发电机。
救生艇手提电台:是一种手摇供电的小型无线电台,装于玻璃纤维制的容器内,外壳涂以橙黄色,能自15m高处投入水中不致损坏且能浮于水面,总重量不超过23公斤。
船用抛绳设备每船应具有抛射火箭及抛射药筒各4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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