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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呼吸器安全维护

简要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AQ/T6110—2012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

  • 产品型号:
  • 厂商性质:生产厂家
  • 更新时间:2024-08-10
  • 访  问  量:1095

详细介绍

     空气呼吸器的使用、维修、保管与报废

空气呼吸器的使用

1.1 佩戴后产生不良生理或心理反应者在作业时应慎用空气呼吸器。

1.2 根据预判作业时间,备足备用气源。若连续工作时间较长,应采用气瓶组或其它型式空气呼吸器

1.3 压力表应固定在肩带易观察的位置上,并随时观察,掌握作业时间。

1.4 尽量保持平稳呼吸,防止过快消耗压缩空气。

1.5 使用空气呼吸器时应二人以上共同作业,相互监护。

1.6 进入密闭环境或有限空间作业,应同时配备通讯设备,保持与外部的。监护指挥人员要控制使用时间,及时提醒作业人员撤离工作现场。

1.7 应考虑佩戴者面部异常、毛发特征等影响面罩密封的因素。

1.8 空气呼吸器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气瓶阀,防止泄漏瓶内压缩空气。

1.9 紧急救援时,应佩戴可供两人或多人呼吸的空气呼吸器

1.10 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撤离有害环境:

空气呼吸器报警;

呼吸时感到有异味;

出现咳嗽、刺激、憋气恶心等不适症状;

安全泄放装置排气;

部件损坏;

压力表出现不明原因的快速下降。

空气呼吸器的维护

2.1 由使用者或经过培训的专门维护人员进行维护。

2.2 空气呼吸器每次使用后应及时清洁或消毒,并定期清洗。清洗和消毒应优先采用制造商或的清洗方法,使用其的清洗剂和消毒剂。

2.3 按照说明书要求检查更换易损件。更换面罩、密封件、导管等零部件应使用原制造商的配件或在制造商指导下进行。

2.4 空气呼吸器清洗流程和方法参见附录A。

空气呼吸器的保管

3.1 在方便使用者佩戴的固定位置存放空气呼吸器并设置醒目标志。

3.2 及时更换有故障或超过检测期限的空气呼吸器。无法及时更换时应与完好的空气呼吸器分开存放,并有明显禁用标识。

3.3 使用后未清洗消毒或怀疑有污染的空气呼吸器应在位置标记,防止无关人员接触,并保证与清洁的空气呼吸器分开存放。

3.4 气瓶检验、充装时,应及时补充备用气瓶。

3.5 空气呼吸器的保管环境:

应保存在温度为0℃~30℃的封闭干燥的保管柜中。注意防止潮湿,避免日光直射。 有取暖设备时,距离取暖设备应大于1.5m;

应放置在清洁通风的环境中;

保管环境不应使空气呼吸器产生物理、化学破坏,不允许造成背板和面罩变形。

空气呼吸器的修理

4.1 修理部门应取得制造商的授权。修理人员应接受制造商的专门培训,方可从事空气呼吸器修理工作。

4.2 修理部门应完成的工作程序:

空气呼吸器的清洗、消毒;

故障修理;

修理后应按表2校验空气呼吸器技术指标。但校验不能代替定期技术检测;

修理后应对修理日期、修理部门名称等信息进行标识。

空气呼吸器的报废与处置

5.1 空气呼吸器符合下面条件之一即应报废:

达到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

使用中频繁出现故障,经修理无法达到表2规定的技术指标;

定期技术检测机构经检测认定应报废;

因使用或存放环境过于恶劣等原因,使用单位认为应当提前报废。

5.2 报废的空气呼吸器应标识并进行破坏处置。

5.3 报废零部件弃置不应破坏环境或被重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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