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6年7月1日生效的SOLAS公约修正案,即海安会决议MSC.152(78)第Ⅲ章——绝热型浸水保温服救生设备与装置中第32条“个人救生设备”第3项中的规定,2006年7月1日前建造的货船应在不迟于2006年7月1日或以后的*次安全设备检验时符合3.2至3.5的规定。
3.2应为船上每一个人提供一件符合规则2.3要求的保温服……
3.3如果船舶有任何值班站或工作站远离通常存放保温服的地方,则任何时候均应另外为这些处所值班或工作的人员按其人数配备保温服。
3.4保温服应存放在容易拿到的地方,其位置应醒目易见。
3.5本条要求的保温服可用于符合第7.3条的规定。
一、从以上条款分析:
1.船舶要配备保温服的数量≥船舶救生定员+远离生活区工作场所人数+公共值班场所人数。
2.如果在2006年7月1日之前还没有配备绝热型浸水保温服,那么在*次安全设备检验(即我们常说的“外审”)前必须满足以上要求。
3.要为保温服提供存放装置,并在醒目处贴上IMO标贴。
4.符合规则2.3要求的绝热型浸水保温服要主要具备以下条件:(摘自LIFE-SAVINGAPPLIANCES2003EDITION)
(1)保温服可以打开包装并不需要帮助的情况下在2分钟内穿妥。如果绝热型浸水保温服本身没有浮力要和救生衣一起穿,总的时间也要少于2分钟。
(2)整个绝热型浸水保温服置于火场2秒钟不会燃烧或熔化变形。
(3)绝热型浸水保温服应罩住除脸外的其他任何部位。
(4)从不少于4.5米的高处跳入水中不会进水。
如果绝热型浸水保温服是和救生衣一起穿的保温服,救生者穿妥保温服和救生衣后:
(1)可以在登乘梯上爬上爬下至少5米的长度。
(2)弃船时能够执行应变任务。
(3)从至少4.5米高处跳到水中保温服不会损坏和脱落。
(4)绝热型浸水保温服可以在水中短距离游泳到救生筏上。
(5)没有保温衬垫、要求和保暖衣